1、经销商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并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提供能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文件,经销商对其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经销商对本项的违反,视为违约行为。
2、经销商必须确保其仓储及运输条件达到保证业务正常经营的要求,公司可以随时检查仓储条件及货物情况。但公司的检查或认可,不影响经销商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。
3、协议签订日,确定经销商需缴纳保证金10万元(其中特许经销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、设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)。签订当日经销商向公司付定金1万元,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,经销商须向公司缴纳余下人民币9万元整。公司全额收到保证金后,本协议正式生效。如经销商未在约定日期内支付余款,则协议自动失效,定金不予退还。
4、经销商每年应完成人民币100万元的购货量。完成年度购货量80%以上的可续签经销权;年度购货量未达到80%的,公司保留取消其经销权或在其经销区域内发展其他经销商的权力。经销商如要续约,应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。未达到年度购货量标准的,不享受公司任何奖励政策。
5、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,或者合同提前终止的,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日起1个月内与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完成交接工作。经销商未按上述约定完成交接的,应当赔偿公司全部损失。
6、经销商签约时所缴纳的经销保证金,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并不再续约时,特许经销商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接并结清货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,由公司免息退还给特许经销商。经销商在协议期内未实际代理工程并产生购货的,公司扣除2.5万元作为时间机会成本后,余款免息还给经销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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